1建筑抗震加固设计原则
1、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2抗震加固方案要求
1、不规则的现有建筑,宜使加固后的结构质量和刚度分布较均匀、对称。
2、对抗震薄弱部位、易损部位和不同类型结构的连接部位,其承载力或变形能力宜采取比一般部位增强的措施。
3、宜减少地基基础的加固工程量,多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并应计入不利场地的影响。
4、加固方案应结合原结构的具体特点和技术经济条件的分析,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6、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3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1、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2、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时,应允许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水平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1.1~1.6;
(2)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面积;
(3)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
3、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时,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取值,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大于1.0,并应防止出现新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突变的楼层。采用设计规范方法验算时,也应防止加固后出现新的层间受剪承载力突变的楼层。
4加固后仍存在的构造影响要求
对于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结构,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作用、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按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结构,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A、B类建筑结构,其设计特征周期、原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采用,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采用下列“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替代:
1、 A类建筑,加固后的构件仍应依据其原有构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值采用;新增钢筋混凝土构件、砌体墙体可仍按原有构件对待。
2、B类建筑,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
5加固材料要求
加固所用的砌体块材、砂浆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钢筋、钢材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其他各种加固材料和胶粘剂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6抗震加固的施工
1、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
2、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对可能导致的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等现象,应预先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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