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1、单层砖柱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的抗震加固方案,应有利于砖柱(墙垛)抗震承载力的提高、屋盖整体性的加强和结构布置上不利因素的消除。
2、当现有的A、B类单层空旷房屋的大厅超出砌体墙承重的适用范围时,宜改变结构体系或提高构件承载力且加强墙体的约束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的相应要求。
3、房屋加固后,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的抗震分析,并可采用本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构件的抗震验算。
4、混合排架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应按本规程第8章的有关要求加固;附属房屋应根据其结构类型按本规程相应章节的有关要求加固,但其与车间或大厅相连的部位,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并应计入相互间的不利影响。
2加固方法
1、砖柱(墙垛)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6、7度时或抗震承载力低于要求在30%以内的轻屋盖房屋,可采用钢构套加固。
(2)乙类设防,或8、9度的重屋盖房屋或延性、耐久性要求高的房屋,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壁柱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3)除本条第1、2款外的情况,可增设钢筋网面层与原有柱(墙垛)形成面层组合柱加固。
(4)独立砖柱房屋的纵向,可增设到顶的柱间抗震墙加固。
2、房屋的整体性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屋盖支撑布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支撑。
(2)构件的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或连接不牢固时,可增设支托或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
(3)墙体交接处连接不牢固或圈梁布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圈梁加固。
(4)大厅与前后厅、附属房屋的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圈梁加固。
(5)舞台口大梁的支承部位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筋网砂浆面层组合柱、钢筋混凝土壁柱等加固。
3、局部的结构构件或非结构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舞台的后墙平面外稳定性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壁柱、工作平台、天桥等构件增强其稳定性。
(2)悬挑式挑台的锚固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宜增设壁柱减少悬挑长度或增设拉杆等加固。
(3)高大的山墙山尖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轻质隔墙替换。
(4)砌体隔墙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将砌体隔墙与承重构件间改为柔性连接。
(5)舞台口大梁上部的墙体、女儿墙、封檐墙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按本规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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