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1、钢结构经可靠性鉴定需要加固时,应根据可靠性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按本标准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内容和范围,可以是结构整体,亦可以是指定的区段、特定的构件或部位。
2、加固后的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结构的重要性和下一个使用期的具体要求,由委托方和设计者按实际情况商定。
3、钢结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截面、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应避免对未加固的部分或构件造成不利的影响。
4、在钢结构加固前应对其作用荷载进行实地调查,其荷载取值应符合下规定:
(1)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荷载应按此规范的规定取值;
(2)对不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或未作规定的永久荷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样实测确定。抽样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五年,且应以其平均值乘以1.2系数作为该永久荷载的标准值;对未作规定的工艺、吊车等使用荷载,应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实际情况取值。
5、加固钢结构可按下列原则进行承载能力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1)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结构作用的荷载和实际状况确定;
(2)结构的计算截面,应采用实际有效截面积,并考虑结构在加固时的实际受力状况,即原结构的应力超前和加固部分的应变滞后特点,以及加固部分与原结构共同工作的程度;
(3)加固后如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重量增大,应对相关结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必要的验算。
6、对于高温、腐蚀、冷脆、振动、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原因造成的结构损坏,应提出其相应的处理对策后再进行加固。
7、钢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经济效益。应不损伤原结构,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8、钢结构在加固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有未预计的损伤或严重缺陷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会同加固设计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后在继续施工。
9、对于加固时可能出现倾斜、失稳或倒塌等不安全因素的钢结构,在加固施工前,应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10、焊接钢结构时,原有构件或连接的实际名义应力值应小于0.55ƒy,且不得考虑加固构件的塑性变形发展,非焊接钢结构加固时,其实际名义应力值应小于0.7ƒy。当现有结构的名义应力值大于上述及本标准规定时,则不得在负荷状态下进行加固。
2加固工程程序
1、加固工作应按程序进行。
2、根据结构可靠性鉴定结论和有关资料,由设计人员会同施工人员选择适当的方案。
3、按选择的适当方案进行加固设计,应考虑合适的施工方法及合理的构造措施并根据结构上的实际作用,进行承载能力、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方面的验算。
4、按照加固设计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质量和安全,并应遵照本标准及现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3加固一般方法及其选择
1、钢结构加固的主要方法有:减轻荷载、改变计算图形、加大原结构构件截面和连接强度、阻止裂纹扩展等,当有成熟经验时,亦可采用其它的加固方法。
2、钢结构加固时的施工方法有:负荷加固、卸荷加固和从原结构上拆下加固或更新部件进行加固。加固施工方法应根据用户要求、结构实际受力状态,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人员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3、钢结构加固施工需要拆下或卸荷时,必须措施合理、传力明确、确保安全。主要方法有:
(1)梁式结构,例如屋架,可以在屋架下弦节点下设临时支柱或组成撑杆式结构张紧其拉杆对屋架进行改变应力卸荷。此时,屋架应根据千斤顶或撑杆压力进行承载力验算,且应注意杆件内力是否变号或增大,如个别杆件、节点承载力不足时,卸荷前应对其进行加固。
(2)柱子,可采用设置临时支柱或“托梁换柱”。采用“托梁换柱”时,应对两侧相邻柱进行承载力验算。
4、钢结构加固一般宜采用焊缝连接、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有依据是亦可采用焊缝和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的混合连接。当采用焊缝连接时,应采用经评定认可的焊接工艺及连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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