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1、既有建筑增层改造后的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稳定性计算,以及基础结构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外套结构增层时,应按新建工程的要求,确定地基承载力。
2、当采用新、旧结构通过构造措施相连接的增层方案时,除应满足地基承载力条件外,尚应分别对新、旧结构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并应满足新、旧结构变形协调的设计要求;当既有建筑局部增层时,应进行结构分析,并进行地基基础验算。
3、当既有建筑的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不能满足增层荷载要求时,可按本规范有关方法进行加固。
4、既有建筑增层改造时,对其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应进行质量检验和评价,待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的施工。
2直接增层
1、对沉降稳定的建筑物直接增层时,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增层工程的要求,按下列方法综合确定:
(1)按基底土的载荷试验及室内土工试验结果确定:
1)按本规范规定进行载荷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
2)在原建筑物基础下1.5倍基础宽度的深度范围内,取原状土进行室内土工试验,确定地基土的抗剪强度指标,以及土的压缩模量等参数,并结合地区经验,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2)按地区经验确定:
建筑物增层时,可根据既有建筑原基底压力值、建筑使用年限、地基土的类别,并结合当地建筑物增层改造的工程经验确定,但其值不宜超过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20倍。
2、直接增层需新设承重墙时,应采用调整新、旧基础底面积,增加桩基础或地基处理等方法,减少基础的沉降差。
3、直接增层时,地基基础的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大基础底面积时,加大的基础底面积宜比计算值增加10%。
(2)采用桩基础承受增层荷载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2.8条的规定,并验算基础沉降。
(3)采用锚杆静压桩加固时,当原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的宽度或厚度不能满足压桩要求时,压桩前应先加宽或加厚基础。
(4)采用抬梁或挑梁承受新增层结构荷载时,梁的截面尺寸及配筋应通过计算确定。
(5)上部结构和基础刚度较好,持力层埋置较浅,地下水位较低,施工开挖对原结构不会产生附加下沉和开裂时,可采用加深基础或在原基础下做坑式静压桩加固。
(6)施工条件允许时,可采用树根桩、旋喷桩等方法加固。
(7)采用注浆法加固既有建筑地基时,对注浆加固易引起附加变形的地基,应进行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8)既有建筑为桩基础时,应检查原桩体质量及状况,实测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确定桩间土的压密状况,按桩土共同工作条件,提高原桩基础的承载能力。对于承台与土层脱空情况,不得考虑桩土共同工作。当桩数不足时,应补桩;对已腐烂的木桩或破损的混凝土桩,应经加固处理后,方可进行增层施工。
(9)对于既有建筑无地质勘察资料或原地质勘察资料过于简单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而建筑物下有人防工程或场地条件复杂,以及地基情况与原设计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补充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0)采用扶壁柱式结构直接增层时,柱体应落在新设置的基础上,新、旧基础宜连成整体,且应满足新、旧基础变形协调条件,不满足时应进行地基加固处理。
3外套结构增层
1、采用外套结构增层,可根据土质、地下水位、新增结构类型及荷载大小选用合理的基础形式。
2、位于微风化、中风化硬质岩地基上的外套增层工程,其基础类型与埋深可与原基础不同,新、旧基础可相连在一起,也可分开设置。
3、采用外套结构增层,应评价新设基础对原基础的影响,对原基础产生超过允许值的附加沉降和倾斜时应对新设基础地基进行处理或采用桩基础。
4、外套结构的桩基施工,不得扰动原地基基础。
5、外套结构增层采用天然地基或采用由旋喷桩、搅拌桩等构成的复合地基,应考虑地基受荷后的变形,避免增层后,新、旧结构产生标高差异。
6、既有建筑有地下室,外套增层结构宜采用桩基础,桩位布置应避开原地下室挑出的底板;如需凿除部分底板时,应通过验算确定;新、旧基础不得相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