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业主多次阻挠加装电梯,楼上业主集体上诉,法院:驳回
楼上要加梯,楼下不同意,并多次阻挠加梯施工,楼上9户业主集体上诉要求对方停止妨碍并赔偿停工损失,最终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9户业主同意加装电梯,3户业主不同意
据悉,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xx小区D栋2单元共12户业主。2019年9月26日,该单元除103、104外其他业主共同签署《关于xx小区4幢2单元加装电梯的报告》。2020年1月16日,该单元除103、104、204外其他业主共同签署《xx小区D幢2单元加装电梯草签协议书》。
2020年4月29日,该单元所属街道办、文昌社区居委会、业主代表等召开了社区物业联席会议,会议内容为:该单元12户业主,9户业主同意加装电梯,3户不同意加装电梯。
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具《泰州市海陵区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部门联合会商确认意见书》,显示xx小区D栋2单元加装电梯的部门会商意见包括:代办单位需加强与电梯企业联系,加梯工作实施前代办单位应先期与特检院进行对接、报备等。
随后,同意加梯的9户业主之一缪某安排电梯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16日、2020年7月20日、2020年7月23日实施本单元加装电梯工程,被103、104业主鲁某和陈某多次阻止发生纠纷。
最终,9户业主集体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鲁某和陈某立即停止对加装电梯施工进行阻拦,并赔偿因阻工产生的损失7300元。
尚未办理加梯相应批准手续,不支持业主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认为,加装电梯能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群众生活宜居水平,是国家提倡、利民的好事,但相应居民在加装电梯前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加装电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应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经查,缪某目前只报请住建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批准,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已经规划、消防部门批准。综上,法院认定缪某在尚未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前即径行实施电梯加装工程,其行为不妥,故其要求鲁某和陈某停止妨害其施工等请求,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