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改善民生的举措,竟然有人说不——底楼业主反对装电梯法院判无效
本网讯(记者 叶惠娟)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本是政府努力改善民生的为民举措,但由于涉及到不同楼层居民的利益,低楼层部分业主也有不同意见。渝中区某小区底楼一业主就因此将渝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及楼上的邻居告上法庭,渝中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业主反对无效。
该楼房为石油路民乐村5号,落成于2005年,共有7层楼,2单元住户28家,常住人口100余人。由于房屋修建时间较早,没有安装电梯,而每层楼都住有高龄老人,一些家庭中还有婴幼儿。所以安装一部电梯成了大部分居民的渴望。
2017年5月,渝中区政府开始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试点工作,随后市政府出台了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性文件,2017年10月,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居民们向加装电梯的主管单位渝中区市场监督局递交了申请,并在2018年年底得到正式答复,但底楼一业主对此表示异议,称安装电梯后会影响自己房间的采光,噪音大,同时还存在安全隐患。
今年6月,电梯安装队入场进行施工遭到该业主强烈反对。7月,该业主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渝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及楼上20多位邻居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安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该业主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安装电梯影响到了他的房屋通风采光还有出行,加装电梯后会导致一楼的房子贬值;渝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作出行政许可的规划中没有对他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并在申请、审查、决定关节都故意躲避一楼住户;部分申请人的资格存在争议,并没有达到超过三分之二的要求。
对于原告提出的异议,法院审理查明,该单元居民2017年7月17日向街道办事处提交了申请,渝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同意。2019年7月9日,渝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该楼栋张贴《民乐村5号2单元增设电梯工程公示》,签字的申请人均系单元住户。此外,原告提出的安装电梯影响采光通风,经过核实并不符合事实。
11月29日,渝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被告渝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权对老旧小区新增电梯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渝中区民乐村5号2单元共有28户业主,其中20名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已经达到该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前提条件。申请方提供了书面申请、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设计施工图等相关材料,小区管理单位组织了公示、会审,由相关部门出具了同意会审意见,上述材料都符合《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法定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该业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