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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 并公布改造工作衡量标准

核心提示: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并公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衡量标准》。通知指出,各地确定改造计划不应超过当地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并公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衡量标准》。

通知指出,各地确定改造计划不应超过当地资金筹措能力、组织实施能力,坚决防止财政资金大包大揽,坚决防止盲目举债铺摊子、增加政府隐性债务。各地应加快财政资金使用进度,摸清本地区待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底数,建立改造项目储备库,提前谋划改造项目,统筹安排改造时序,变“钱等项目”为“项目等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严禁截留、挪用。

鼓励市、县吸引培育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鼓励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吸引培育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全链条参与改造项目策划、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支持规范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挖掘运营社区服务等改造项目收益点,通过项目后续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投入,实现可持续。

市、县应当推动提升金融服务力度和质效。鼓励与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协作,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共同探索适合改造需要的融资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整体改造项目,以及水电气热信等专项改造项目,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专业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投资运营的加装电梯、建设停车设施项目,以及以“平台+创业单元”方式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新业态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参与投资地方政府设立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基金。

此外,居民对小区实施改造形成共识的,即参与率、同意率达到当地规定比例的,方可纳入改造计划;改造方案应经法定比例以上居民书面(线上)表决同意后,方可开工改造。居民就结合改造工作同步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共识的,方可纳入改造计划。居民对改造后的物业管理模式、缴纳必要的物业服务费用等,集体协商形成共识并书面(线上)确认的,方可开工改造。

另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衡量标准》共设“需把牢的底线要求”、“需重点破解的难点问题”2个一级指标,合计共20个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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