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将改造161个棚户区、201个老旧小区
4月2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印发淄博市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工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对于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工作,切实保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顺应全市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进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工作,有效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可持续、健康、和谐发展,为打造品质活力时尚宜居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改造范围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房、城中村、城边村、采煤塌陷区。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年限长、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功能不完善、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危(旧)房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3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城边村房屋以20年以上的为主。
(二)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城市规划区内2005年12月底前建成的且未列入棚改范围、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物业管理不完善、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小区。
(三)旧村改造范围。城市规划区外的行政村(含建制镇驻地村)。
三、目标任务
力争用3年时间,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161个、5.55万户、853.85万平米;老旧小区改造项目201个、8.02万户、874.36万平米;旧村改造开工村庄292个、新建房屋10.99万户、1496.98万平米。
——2020年,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48个、1.66万户、251.94万平米;老旧小区改造项目34个、1.99万户、205.67万平米;旧村改造开工村庄97个、新建房屋3.8万户、555.07万平米。
——2021年,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53个、1.88万户、325.8万平米;老旧小区改造项目98个、2.91万户、298.23万平米;旧村改造开工村庄101个、新建房屋3.82万户、467.13万平米。
——2022年,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60个、2.01万户、276.11万平米;老旧小区改造项目69个、3.12万户、370.45万平米;旧村改造开工村庄94个、新建房屋3.37万户、474.78万平米。
四、组织实施
(一)编制完善改造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依据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总体目标任务,充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镇(街道)开展摸底调查,掌握辖区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的底数、面积、土地与建筑物信息、住房产权、房屋质量、周边公共配套设施、改造意愿等综合情况,建立项目库,编制完善辖区内的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三年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老旧小区改造要坚持基础类应改尽改、完善类能改则改、提升类有条件改造,适当拓展内容提高标准。(责任单位:市“三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政府)
(二)科学规划项目选址,改进配套设施布局。各区县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总体规划,测算所需投资和未来收益,合理划分改造区域,优化资源配置,落实安置住房位置,对在老旧小区内及周边新建、改扩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在不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技术指标;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深入挖掘老旧小区内空间资源,整合棚户区、老旧小区周边零星碎片化土地等社会资源,实施高标准规划,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指导镇做好镇驻地村庄的建设规划编制,集中建设改造成为城镇社区,将周边村庄有条件的农户吸纳进来,促进小城镇做大做强;对经济强村及周边村庄,按照城镇社区的标准,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居住区,实现合村并居。棚户区和旧村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读、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地段。应当按照“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编制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配套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做好与改造项目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改造项目的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及垃圾分类处理、充电桩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政府)
(三)全力做好征收补偿,加快项目审批。各区县政府要集中开展征收拆迁攻坚行动,对前期已建成安置房但尚未拆迁到位的棚改项目加大征收力度,为土地出让、安置房建设腾出土地空间;指导镇(街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房屋征收政策,阳光操作、和谐征收,做好房屋搬迁补偿、腾房、拆除及土地储备等工作。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市级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下放到各区县办理。用地手续需报省级审批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区县政府)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各区县要切实加强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设工地。落实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以街道或社区为单位对区域内的老旧小区联动改造,统一设计、招标、建设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加强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项目建后管理。对新建安置小区全面实行物业管理,探索与居民支付能力相适应的棚户区和旧村改造项目后续物业管理模式。对改造后的老旧小区,建立分类施策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模式,实现改造后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引导推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商事务、协调互通的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政府)
五、政策支持
(一)资金支持政策
1.棚户区改造。纳入省级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及中央预算内配套基础设施资金;未纳入省级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进一步加强项目策划储备,力争进入下年度省级棚户区改造计划,确无法纳入的,由市财政视项目开展情况按照一定比例适当资金补助。加大拟发行棚改专项债券项目的策划力度,最大限度争取债券发行额度,用足用好专项债券政策。加强市场化运作,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和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做好总体收益平衡工作,项目自身不能实现收益平衡的,可扩大平衡区域;当期不能平衡的,适当延长平衡期限。
2.老旧小区改造。积极争取省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市名额,争取更多项目进入省级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对于纳入省级计划内的项目,市以上继续按照项目投资40%予以补助;对于未纳入省级计划内的项目,市财政视项目开展情况按照一定比例适当资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可通过改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结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支持多元化融资,创新老旧小区及小区外相关区域“4+N”改造方式和融资模式。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引导居民出资参与改造,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可以申请使用物业维修资金,老旧小区改造中涉及的居民加装电梯,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拓展社会资本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参与老旧小区改造。
3.旧村改造。列入计划的旧村改造项目可参照棚户区改造政策,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安排组织实施主体做好旧村改造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工作。对符合申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条件的村(居),旧村改造腾出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在满足农民安置、农村发展、乡村振兴等用地的前提下,节余指标可调剂到城镇使用,由各区县政府及时将土地增值收益返还,用于旧村改造、村庄发展及相关支出。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政府)
(二)土地保障政策
棚户区、老旧小区、旧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不突破区域范围,实现资金平衡,可适当配置项目周边用地,对其范围用地实施整体规划、统一出让、统一开发。鼓励各区县把老旧小区大片区统筹改造或跨片区组合改造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统筹谋划,老旧小区“15分钟生活圈”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整理腾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建设社区服务设施。各区县政府要按照“一区(县)一策、一村一策”的原则,推进旧村改造工作。对符合申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条件的村(居),安置区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区县政府组织编制项目拆旧安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复后组织实施;对不符合申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条件的村(居),安置区选址原则优先考虑村(居)存量建设用地。符合申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条件的村(居),旧村改造腾出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复垦耕地所有权归原村集体并由村集体管理使用。旧村改造安置区建设需占用邻村土地的,由区县政府协调解决,并按规定进行集体土地权属调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政府)
(三)税费减免政策
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对于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其减免缓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落实好棚户区、旧村改造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棚户区、旧村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计提的相关基金后,实现的土地出让收益,以及所产生税收,统筹用于棚户区、旧村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做好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调度督导等工作,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强有力的措施推进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推进举措。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区县政府作为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调度,做好组织指导工作。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保障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督导考核。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纳入高质量发展“十二大攻坚行动”管理考核体系。制定淄博市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奖惩标准。建立日常监管、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推进快、任务完成好的区县,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资金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实施进度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负责人。市审计部门要加强跟踪审计,确保改造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宣传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相关政策和取得的成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共同缔造原则,广泛发动群众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形成全社会合力攻坚的良好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