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推进城镇低效用土地再开发,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开发
人民网济南5月12日电(宋翠)经山东省委、省政府同意,3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提出了政府、原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等多元化、多渠道参与再开发的四种路径模式。
在山东省政府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王桂鹏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重要指导性文件。”王桂鹏介绍说,《意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激励、示范引领”的指导思想,从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两方面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意见》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
一是明确开发范围。按照产业转型升级类、城镇更新改造类、用地效益提升类三种类型用地,结合我省“亩产效益”评价结果,对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进行界定。
二是实施规划管控。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再造、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传承、公共卫生安全等因素,引导工业区、老旧小区连片改造,由市、县(市)政府编制再开发专项规划,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
三是规范开发模式。为调动各方参与改造开发的积极性,《意见》提出了政府、原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等多元化、多渠道参与再开发的四种路径模式。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仍由政府收回后统筹组织开发建设,旨在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保障城市公共空间,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四是健全配套政策。包括8项政策。对政府而言,通过加强规划保障、实施增存挂钩、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等方式激励其主动作为。对企业而言,通过强化倒逼促改措施、支持加快转型升级、鼓励异地搬迁改造等方式倒逼退出低效用地。用地退出后,通过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拓宽土地储备资金渠道等,促进存量资源有效盘活和系统整体开发。
五是完善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维护合法权益、强化示范引领、实施评估通报等方面提出保障措施。
《意见》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参与主体更多元。《意见》鼓励引导原土地权利人和社会投资主体自主、参与开发,旨在改变单纯由政府主导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状况,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开发。
二是利益分配更均衡。《意见》立足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考虑再开发各方面参与主体的利益平衡,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对政府主导开发的低效用地,充分让利于原土地权利人,对原土地权利人采取物业返还等方式奖励。对其他主体改造开发的制定相应激励政策。此外,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市场主体改造开发为经营性用地的,需将一定比例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目的是弥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短板和欠账。
三是政策组合更有力。原有相关土地管理制度偏重于新增用地,涉及存量用地挖潜的政策相对较少。进入存量用地发展时代,迫切要求我省在存量土地盘活方面强化政策集成、部门联动,打好组合拳。《意见》结合我省“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搬迁改造等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文件最后,突出强调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烂尾工程和闲置厂房治理等工作,统筹安排,联动施治,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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