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台老旧小区加固改造新规 两类小区优先纳入改造
记者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合肥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根据《意见》,2023年底前,力争基本实现2000年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改造和管理服务“双提升”;自2024年起,按照“成熟一个,改造提升一个”的要求,持续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形成改造提升的长效机制。对2000年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小区优先纳入改造。
据了解,2012年,合肥出台《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将老旧小区改造纳入市民生工程持续推进实施。截至2019年底,累计投资58.4364亿元,完成930个老旧小区改造,惠及105.9万余人。
2019年9月,合肥市被列入老旧小区改造全国8个试点城市之一,要求探索建立“统筹协调、项目生成、资金共担、市场参与”等9个机制。
此次《意见》出台,在改造范围上进行了明确:在国有土地上建成、失修失养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对2000年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小区优先纳入改造。
《意见》还明确,根据居民生活需求,将综合改造提升分为基础类、完善类和提升类三大类。资金来源方面,应当结合拟改造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改造内容,通过政府资金补助、居民合理出资、管线单位和原产权单位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以市场化方式参与、金融机构可持续方式支持等方面,合理确定资金分担机制。
对基础类改造项目,由政府财政承担改造费用(不含水电气管网改造费用和弱电管线治理费用)。本着“市级统筹、分级负担”的原则,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市和区按6:4承担,市和县(市)按3:7承担。水、电、气改造费用应由业主承担的部分按相关规定执行。加装电梯除政府补贴部分,剩余部分由业主协商分摊。鼓励居民通过据实分摊、合理使用公共收益、补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个人提取公积金、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多方式筹集资金。居民自筹部分资金涉及城镇低保户家庭应承担的部分,各县区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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